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号。于2020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友闹、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曹友闹在宁波市镇海区**KTV三楼电梯口因琐事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后被告人曹友闹纠集万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丁某某等人帮忙打架,被告人曹友闹、丁某某、唐某某、杨某某采用拳打脚踢、万某某采用酒瓶砸的方式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互相斗殴,打斗中刘某某持刀将唐某某、陈某某捅伤。最终造成唐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四人均为轻微伤)。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曹友闹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旅馆旁被抓获;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公寓**房被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友闹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友闹、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友闹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丁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友闹、丁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附件:
1.被告人曹友闹、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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