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曹善瑞,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4********,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善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12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天津市**有限公司**吴某某(已判刑)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曹善瑞居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曹善瑞通过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为吴某某按照价税合计的9.5%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从天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河东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090806.37元,税款865437.11元,价税合计5956243.4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
案发后,曹善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天津市**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善瑞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善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善瑞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善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善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善瑞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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