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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团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曹团结,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固定居所(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路**号),被告人曹团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7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团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团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曹团结以投资汽车生意等项目名义,以高息为吸引,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李某某、陈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共计十余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107.1万元,因投资项目无果且支付利息,造成人民币798.5万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曹团结借款本金及欠款情况如下:借陈某某本金186万元,目前仍欠186万元;借李某某本金237万元,目前仍欠150万元;借孙某甲本金45万元,目前仍欠30万元;借王某甲本金70万元,目前仍欠45万元;借张某某本金50万元,目前仍欠44万元;借臧某某本金5万元,目前仍欠5万元;借陆某甲本金52万元,目前仍欠30万元;借陆某乙本金10万元,目前仍欠5万元;借蒋某某本金78万元,目前仍欠40万元;借吴某某本金50万元,目前仍欠42万元;借徐某某本金32万元,目前仍欠20万元;借郭某甲本金40万元,目前仍欠35万元;借王某乙本金25万元,目前仍欠25万元;借范某某本金6.6万元,目前仍欠6万元;借郭某乙本金35万元,目前仍欠35万元;借顾某某本金5.5万元,目前仍欠5.5万元;借毛某某本金40万元,目前仍欠15万元;借孙某乙本金140万元,目前仍欠90万元。

案发后,新沂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曹团结人民币12520元依法扣押

被告人曹团结于2020年7月21日在沐阳县丰润名苑小区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债权债务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曹团结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团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团结以高额利息为吸引,以项目建议为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团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团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涛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团结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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