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曹国强,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苑**号**室。被告人曹国强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曹国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国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曹国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曹国强驾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东门附近,与倒推电动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擦,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在双方停止冲突后,被告人曹国强再次上前,用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周某某头面部,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右眼视力受损等损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曹国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国强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国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国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曲 伟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国强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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