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曹士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士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曹士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曹士虎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士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曹士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士虎,听取了被告人曹士虎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曹士虎伙同他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恒润郁洲府小区、博威江南明珠苑小区、万润怡景苑小区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或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约9701元,造成车玻璃等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6694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曹士虎伙同武某某(14岁)、孙某某(15岁)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恒润郁洲府小区5号楼地下车库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黑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79元。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曹士虎伙同武某某(15岁)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博威江南明珠苑小区地下车库内,通过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被害人罗某某车牌号辽A5****奔驰车内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2200元、苹果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苹果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造成该车玻璃等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4818元;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车牌号苏GH****别克车内现金人民币80元,造成该车左后侧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元。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曹士虎伙同武某某(15岁)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万润怡景苑小区地下车库内,通过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车牌号苏G8****别克车内港币1500余元,美元100元、台币100元、钱包一个、玉佩一块,造成该车玻璃等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84元。
4.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士虎伙同武某某(15岁)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博威江南明珠苑小区地下车库内,通过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被害人吴某某车牌号苏GX****奔驰车内现金人民币40元,造成该车右前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60元; 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车牌号苏GR****大众车内现金人民币900元、钱包一个,造成该车右前门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85元;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车牌号为苏G3****福特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造成该车右前侧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52元;窃得被害人刘某甲的车牌号苏G9****宝马车内钥匙两把,造成该车左后侧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720元;将被害人李某乙的车牌号苏GZ****别克车右前门玻璃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造成该车右前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48元;将被害人惠某某的车牌号苏G6****的斯巴鲁车右侧车玻璃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造成该车右前门、右后门玻璃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510元;将被害人李某丙的车牌号苏GU****尼桑车右后侧玻璃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造成该车右后侧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89元;将被害人曹某某的车牌号苏GL****福特车两块玻璃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造成该车玻璃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352元; 将被害人赵某某的车牌号苏G2****轿车左侧后门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
5.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曹士虎伙同武某某(15岁)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明珠皇冠小区地下库内,通过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的车牌号苏GD****福特车内三星手机一部,造成该车左前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80元;将被害人许某甲的车牌号苏G3****吉普车的右前门玻璃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造成该车右前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636元;将被害人许某乙的车牌号苏G9****斯巴鲁车的左后侧玻璃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造成该车左后侧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25元;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牌号苏G0****大众车左后侧门玻璃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造成该车左后侧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75元;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牌号苏G9****马自达车副驾驶玻璃损坏,车牌号苏G7***奥迪车右后侧小玻璃旁塑料三角块损坏,未窃得车内财物。
6.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曹士虎伙同武某某(15岁)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君悦财富广场小区地下车库内,通过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被害人封某某的车牌号苏GF0****比亚迪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造成该车副驾驶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25元;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车牌号苏G1****奔驰车内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造成该车右前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05元;窃得被害人苏某某的车牌号苏GF****别克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造成该车左前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罗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惠某某、刘某甲、李某丙等人陈述;
4.被告人曹士虎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9】447号、【2020】2号、【2020】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士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士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士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士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玉琼
检察官助理:尹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士虎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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