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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大明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曹大明,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号**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3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大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曹大明在本市武陵区**医院公交站尾随被害人黄某某上了车牌号为湘******的**路公交车,趁人不备,在其身后背的双肩包内一部华为P10手机扒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69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曹大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大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大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大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大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雅洁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曹大明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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