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曹威利,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威利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威利与被害人李某甲之间夫妻关系不睦,处于离婚诉讼期间。2019年4月25日23时许,因怀疑李某甲与其他男子有染,被告人曹威利来到本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开发大道东段1965号祥和商务楼四楼欲捉奸。在四楼8405室李某甲的宿舍及隔壁房间门口,曹威利偷听房内动静,未发现李某甲和男子的说话声,就下楼等候至天亮。转天早上5时余,曹威利去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准备砍男的。进入宿舍后未发现男的,曹威利遂叫醒李某甲,二人因离婚和孩子抚养等问题发生激烈争吵,曹威利暴怒之下从衣服内兜拿出菜刀朝李某甲头部砍了一刀,李某甲用手挡后被砍趴下,曹威利继续用菜刀砍李某甲后枕部、颈部、肩背部等要害部位共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曹威利爬上窗台想跳楼自杀又放弃,遂以菜刀割喉、撞墙等方式自杀并昏迷在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遭锐器砍击致使颈髓断裂而死。
案发后,被告人曹威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衣物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诉状、民事判决书、出车证明、病历、宾馆住宿登记表、结账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郭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卢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威利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足迹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短信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威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威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建辉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威利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光盘1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衣物等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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