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986号
被告人曹子贵,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子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10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或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子贵因感情纠纷对被害人晏某某心生不满,遂到瑞安市**街道**村被害人晏某某所使用的厨房内,将事先购买的老鼠药倒入黄酒瓶中,造成被害人晏某某食用后出现口腔出血、尿血等症状,后经医院治疗恢复。2020年7月4日,被害人晏某某报警,侦查机关在其出租房内提取上述黄酒瓶,并在瑞安市人民医院提取其就诊时抽取的血液样本。经检验,在黄酒瓶中、被害人晏某某血液中检出溴敌隆成分。经鉴定,被害人晏某某溴敌隆中毒后发生凝血功能损害并出现口腔出血、肉眼血尿、皮肤出血等症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曹子贵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子贵赔偿被害人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检验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子贵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子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子贵以投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子贵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曹子贵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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