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曹宇锋,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7********,汉族,大学文化,苏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熟市**街道**路**号。被告人曹宇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缪宇娟,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3********,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物业工作人员,住常熟市**街道**城**园**幢**室。被告人缪宇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谭锦霞,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9********,汉族,高中文化,常熟市**中心工作人员,住常熟市**镇**园**幢**室。被告人谭锦霞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叶秋红,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街道**村**桥**号。被告人叶秋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宇锋、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宇锋、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申博”APP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申博”APP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参赌人员王某某、笪某某、谢某某、龚某某、曹某某、顾某某等人参与“百家乐”投注。
被告人曹宇锋下载“申博”APP网络客户端申领多个赌博账号及密码、提供赌资“上分”、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2019年9月、10月间被告人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在被告人曹宇锋的帮助下,在常熟市虞山街道**路**号三楼棋牌室内,组织多名参赌人员以 “申博”APP平台内“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并以码量返点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经核实参赌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7余万元。
被告人曹宇锋2019年12月6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及纸张若干(附卷移送);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转账记录及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 曹宇锋、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电子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宇锋伙同被告人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以百家乐的方式参赌,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宇锋、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宇锋、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宇锋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缪宇娟、谭锦霞、叶秋红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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