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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家胜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曹家胜,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户籍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村**组**号)。被告人曹家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家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家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曹家胜至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新桥等地,采用乘隙溜门、翻窗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家胜至丹阳市**镇**村**号,采用乘隙、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110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家胜至丹阳市**镇**村**巷**号,采用乘隙、翻阳台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10余元;

3.2019年10月15日中午,被告人曹家胜至丹阳市**镇**村**号,采用乘隙、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145元;

4.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曹家胜至丹阳市**镇**路“**烟酒”二楼**室,采用乘隙、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软中华香烟6包、硬芙蓉王香烟1条、细支韵藏天下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曹家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家胜的供述与辩解;5.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丹阳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家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家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家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家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家胜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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