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李志锋,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汝州市**镇**村**组。
被告人曹小军,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丹江口市**镇**村**组。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锋、曹小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4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并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李志锋、曹小军受人指使携款到缅甸国购买毒品。2018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志锋、曹小军携带所购买的毒品从缅甸邦康偷渡入境至中国孟连勐啊,并租乘黄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江淮瑞风S3白色越野车前往昆明。当日23时30分许,行至孟勐公路42千米处**餐厅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云******的白色越野车后备箱中查获李志锋摆放的黑色双肩包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7包,黑色双肩包外侧小袋中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6798.64克,平均含量80.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通话清单、活动轨迹查询、抓获经过等;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志锋、曹小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锋、曹小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境购买走私入境并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共同犯罪,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志锋、曹小军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3份,案件材料4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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