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曹小山,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2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小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曹某甲(系被告人曹小山之子)在家独自饮酒后,踹开被告人曹小山的卧室门闹事,并进屋捶了曹小山两拳。曹小山随即拿起放在门后的一把劈柴用的斧头,向曹某甲头部砍了一下致其倒地,之后曹小山又持斧头向曹某甲头部连砍数下。后曹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某甲因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曹小山作案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家中等待直至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头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曹某乙、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小山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小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斧头连续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小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虹
王保民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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