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曹小鑫,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组**号,因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曹小鑫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小鑫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曹小鑫在惠阳区**街道办**实验小学附近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的自行车一辆,后骑行至惠阳区**街道办**村一池塘边伺机抢劫,同日21时30分许,见被害人罗某某一人在池塘边钓鱼,遂持一把水果刀上前抢得现金11.3元人民币和OPPO手机一部,随后驾驶罗某某的电动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和电动车价值共计1268.55元人民币)。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淡水派出所民警接报后于当日22时30分许在惠阳区**街道办**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曹小鑫。破案后,涉案财物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小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小鑫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小鑫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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