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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川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811号 

  被告人曹川,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址德阳市旌阳区****小区****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川与另一名疑似徐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来到德阳市区石榴巷顺怡苑小区车库内,二人将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和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两辆电动车骑行至德什路口附近以1000余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经德阳市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229元,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279元,共计人民币5508元。2020年7月22日中午,曹川在德阳市区怡安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曹川的近亲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廖某某赔偿人民币3300元,向被害人何某某赔偿人民币2300元,取得了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被盗车辆购买凭证,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盗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5.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曹川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世鹏

2020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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