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建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凤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街**组**号,现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街**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建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曹建伟行至巢湖市**路**号楼由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网咖店内,盗窃4个英特尔牌电脑CPU和4根金士顿牌8G电脑内存条后转卖他人。经巢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278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曹建伟在合肥市**网吧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建伟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建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家平
附:
1.被告人曹建伟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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