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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建平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曹建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路街道**路**巷**号**单元**房。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26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8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8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曹建平将被害人曹某乙停放于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景江宾馆附近的王力牌电动车以及电动车坐箱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经物价认证,被盗的王力牌电动车价值1987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曹建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曹建平的供述与辩解;3、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建平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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