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曹建明,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建明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曹建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建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曹建明和刘某某、江某某、仇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沭阳县**附近民房、**大厦、**小区二期、**厂等地合开赌场共计15天,有专人负责接送赌客,每场参赌人员10余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江某某、刘某某安排严某某、耿某某、丁某某、司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协助完成开设赌场地点、站岗、抽头渔利等工作,被告人曹建明和仇某某召集淮安赌客前来参赌,从而吸引本地参赌人员以维持赌场运营,抽头获利由刘某某、江某某一方和曹建明、仇某某一方平分,被告人曹建明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建明于2019年4月4日在沭阳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建明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建明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建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建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建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建明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3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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