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曹建朋,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4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建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建朋与翟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年底,翟某某将其与被害人李某某有暧昧关系的事告诉了曹建朋,为此二人产生矛盾。后翟某某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其与曹建朋离婚的请求,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2019年8月20日晚19时许,曹建朋发现翟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裴某某在巩义市东区“玖锅一汤”饭店同桌聚餐,遂回到家中携刀返回该饭店,趁李某某不备,持刀朝李某某的左胸部捅刺一刀,致李某某倒地后,继续持刀朝李某某捅刺,被翟某某阻拦,李某某择机逃离该饭店,曹建朋持刀追赶未果,驾车(车牌照为豫A7EV81雪铁龙轿车)逃离现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脾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8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曹建朋向巩义市公安局涉村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裴某某、翟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2、巩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4、物证照片;
5、巩义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被告人曹建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朋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山
李海生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建朋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4、录音录像光盘八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