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建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曹建武,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北川**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房**栋**号。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建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曹建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曹建武应黄某某邀约在四川攀枝花市成立北川**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曹建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武组织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攀枝花鼎力大厦12楼设立办公地点,该公司在未开展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通过对外宣传、举办产品推介会、奖励老客户带新客户投资、投资返红包等形式吸引群众到公司投资。截止案发,共吸收123名投资人投资322.5万元,尚有265.665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冷某某心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曹建武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建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建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建武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林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建武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