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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建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曹建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小区**栋**门**室。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建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注册成立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司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曹建胜先后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期间其积极组织团队,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口头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引诱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曹建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19人,投资金额人民币35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91684万元,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人民币279.693589万元。

被告人曹建胜经传唤证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曹建胜的家属于2019年7月16日已将曹建胜非法所得5万元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出借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收款确认书、工商注册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曹建胜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建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建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建胜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建胜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2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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