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821号
被告人曹彦虎,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曹彦虎曾因偷盗,于1989年1月28日被原宿县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彦虎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8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5月22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9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曹彦虎路过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东段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商店时,见商店没人,遂将商店内的一条小苏烟、一条玉溪烟、两条红皖烟、一条利群烟、四条黄皖烟、三条红黄山烟、两条红塔山烟、一条一品黄山烟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70元。
被告人曹彦虎于2017年3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彦虎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彦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彦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友科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7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彦虎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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