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754号
被告人曹德义,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2********,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德义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曹德义与其儿子即被害人曹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并抓打,后二人回到毕节市七星关区**路的租住房,曹德义将存储的汽油泼洒在屋内并用打火机点燃,欲与曹某甲同归于尽,在此过程中,曹德义的兄弟即被害人曹某乙赶来救助,最终导致曹德义、曹某乙、曹某甲被烧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一级,曹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德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德义以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采用放火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德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龙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德义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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