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联系曹某某合伙硬化大关县**镇**村境内公路。因公路硬化需要大量砂石,曹某某与陈某某商量后,曹某某找到曾某某协商用其向农户租用的土地上采砂,曾某某同意后,双方协商由曾某某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2017年10月,在曾某某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陈某某、曹某某组织人员在位于大关县**镇**村**村民小组**处农户林地内安装砂机、修建办公房、开采砂石,2018年6月被环保局叫停。上述行为,造成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处砂石厂占用土地面积17.215亩,其中林地面积14.796亩(防护林8.293亩,用材林6.503亩);非林地面积2.419亩。老采区占用耕地1.082亩,纯林地0.482亩,混交林0.36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林权证、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高某某、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13.947亩,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同意将未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的林地无偿给曹某某、陈某某采砂,应认定为主犯,陈某某、曹某某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琴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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