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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志伟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曹志伟,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86********,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被告人曹志伟曾因吸毒,于2007年8月30日被行政拘留;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4月17日释放。被告人曹志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志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志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曹志伟在微信朋友圈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700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曹志伟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志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志伟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志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志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志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波

检察官助理:商浩然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志伟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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