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曹志家,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分厂宿舍**号,被告人曹志家2006年因抢劫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因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曹志家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志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8时50许,被告人曹志家在五一南路中国工商银行附近扒窃被害人罗某某一台金色华为手机,后以200元价格卖给路人。2020年6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曹志家在邵阳市1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右边裤兜里的一台粉色的VIVO手机后卖给路人。2020年7月28日8时40分,被告人曹志家在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汽车东站公交站扒窃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裤袋内手机一台,后以300元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被盗三台手机价值为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2006年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年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购机凭证、监控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曹志家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双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被告人曹志家盗窃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志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家多次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志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志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志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检察官助理:徐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此页无正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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