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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志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曹志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志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曹志辉及吸毒人员蔡某某、李某某受陈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到其位于大竹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毒品由被告人曹志辉免费提供。同日15时许,陈某某又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夏某某来家中吸毒。16时许,夏某某来到陈某某家中,用现金100元钱在被告人曹志辉购买约0.2克的毒品,夏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后离开。随后,大竹县公安局当场抓获被告人曹志辉及陈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吸管及包装毒品的塑料袋;从被告人曹志辉处查获毒资100元。2019年9月18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吸管及包装毒品的塑料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曹志辉的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曹志辉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志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兆芬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志辉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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