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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恒松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229号

被告人曹恒松,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恒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曹恒松去到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市场被害人邓某某的档口,谎称自己“有内部特批通道”,可以帮助被害人邓某某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但需要增加银行流水。取得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曹恒松使用其随身携带的POS机,刷得被害人邓某某卡号为62581016********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49863元(款项直接转至被告人曹恒松平安银行账户),并承诺该款项会在15个工作日后由银行系统自动返还。被害人邓某某发觉后,要求被告人曹恒松退还上述款项,被告人曹恒松拒绝退还并于2018年11月5日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曹恒松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恒松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恒松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19年7月19

附:

1.被告人曹恒松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手机2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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