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恒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曹恒松去到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市场被害人邓某某的档口,谎称自己“有内部特批通道”,可以帮助被害人邓某某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但需要增加银行流水。取得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曹恒松使用其随身携带的POS机,刷得被害人邓某某卡号为62581016********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49863元(款项直接转至被告人曹恒松平安银行账户),并承诺该款项会在15个工作日后由银行系统自动返还。被害人邓某某发觉后,要求被告人曹恒松退还上述款项,被告人曹恒松拒绝退还并于2018年11月5日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曹恒松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恒松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恒松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附:
1.被告人曹恒松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手机2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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