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曹慈毅,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慈磊,男,199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慈毅、曹毅磊、龚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郑迪、值班律师徐昌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曹慈毅、曹慈磊和谌某某三人结伙从重庆乘飞机到云南德宏芒市机场。曹慈毅联系“天天”(系微信昵称,姓名未查实)安排偷渡。“天天”安排车辆将曹慈毅等3人送至云南瑞丽市的中缅边境河边偷渡点,3人徒步过河非法进入缅甸。3月14日,曹慈毅、曹慈磊从中缅边境缅甸一侧采用搭梯子翻越河堤铁丝网的方式非法进入中国云南省。
2020年3月11日至3月14日,被告人曹慈毅在缅甸期间与“天天”商量,由曹慈毅帮“天天”从国内介绍人到缅甸“天天”所在“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介绍人在缅甸骗得钱财后,曹慈毅从中抽取10%的提成。2020年3月14日,曹慈毅委托被告人龚某甲帮忙找人,并承诺给龚某甲5%的提成。龚某甲邀约了王某某、曹某某、冯某某、聂某某4人到重庆集合。2020年3月31日,曹慈毅召集、安排曹慈磊、徐某甲、龚某乙、龚某甲、王某某、曹某某、冯某某、聂某某共8人从重庆乘坐飞机到云南省德宏芒市机场,并安排曹慈磊负责在途中与“天天”等人联络,配合安排偷渡。 “天天”安排车辆将徐某甲、龚某乙等8人送至云南省瑞丽市畹町镇中缅边境偷渡点,并安排人搭梯子让徐德来等8人翻越河堤非法进入缅甸。同日,曹慈毅召集、安排徐某乙、张某某,从江西省乘飞机到云南省芒市,后联系“天天”安排偷渡出境。 “天天”安排车辆将两人送至瑞丽市中缅边境偷渡点,又安排人用木板搭梯子让徐某乙、张某某翻越河堤非法进入缅甸。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曹慈磊召集、安排成某某、蹇某某、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邱某某6人分别从福建省晋江市、湖南常德市、江西南昌市乘坐飞机到云南省德宏芒市机场。曹慈磊从缅甸坐船偷渡回到德宏芒市机场接成青山6人,并联系陶某某安排偷渡。陶某某安排车辆将成青山等6人和曹慈磊送至云南省瑞丽市中缅边境偷渡点,又安排渡船将曹慈磊、成某某等7人非法运送至缅甸。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曹慈毅召集、安排徐某丙、张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乘飞机到云南省德宏芒市机场。曹慈毅联系“天天”安排偷渡。“天天”安排车辆将徐某丙、张某某送至中缅边境偷渡点,两人步行过河非法进入缅甸。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曹慈磊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到云南芒市。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龚某甲从缅甸坐船偷渡回云南省瑞丽市。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曹慈毅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富丽华11号别墅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曹慈磊在重庆市“世纪同辉大酒店”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龚某甲在云南省新冠疫情防控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电话联系巫山县公安局民警,要求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5日龚某甲在巫山县公安局民警陪同下指认了云南省瑞丽市非法出境的犯罪现场。2020年7月29日,龚某甲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出入境查询记录、涉案人员活动轨迹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聂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慈毅、曹慈磊、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5.巫山县公安局提取的涉案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慈毅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慈毅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慈磊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且多次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慈磊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组织人数众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某甲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慈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慈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慈磊在部分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慈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龚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骆芳莉
检察官助理:余耀鹏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慈毅、曹慈磊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5册,共计651页,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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