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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振雷诈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曹振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2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同年9月2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将案件移送给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振雷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某(已判决)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安排到哈尔滨**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找被告人曹振雷让其帮助办理,自留一部分办工作费用后将余下钱款交付给曹振雷,曹振雷又找长春市**中心下属工作室的王某某帮忙办理,王某某告知其只能办理临时工作,被告人曹振雷明知不能办理正式工作,仍通过张某某收受被害人家属的办工作费用60余万元,从中给付王某某10.5万元让王帮助办理,余下钱款被其据为己有。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向曹振雷索要办工作费用。案发前,曹振雷返还了一部分,到案后曹振雷将剩余钱款全部返还。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曹振雷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到**公司上班,通过张某某、介绍人刘某甲骗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下同)10万元,后刘某乙不办了,刘某甲返还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后被害人姚某某(方某某代办人)顶替刘某乙交15万元安排工作,曹未再收钱,而是将高某某处骗得的10万元钱分出5万,加在刘某甲垫付的10万元钱上,这样姚某某办工作款即为15万元,后姚发现被骗向曹索要被骗钱款,至案发前曹返还姚某某13万元,案发后曹又将剩余2万元赃款返还给姚某某。

2.2016年5月,被告人曹振雷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到**公司上班,通过张某某骗得被害人赵某某10万元,后来周某某顶替赵某某,案发后,曹将此款返还。

3.2016年4月,被告人曹振雷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到**公司上班,通过张某某骗得被害人史某某10万元(由刘某甲垫付),后由宁某某顶替史某某,被害人发现被骗,向曹索要此款,后曹将此款返还宁某某母亲谭某某。

4.2016年5月,被告人曹振雷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到**公司上班,通过张某某骗得被害人商某某10.5万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向曹索要此款,曹通过张某某返还商某某3万元,通过微信返还商某某4万元,曹到案后返还商某某人民币2万元,张某某返还商某某8万元,现此款已由曹、张二人全部返还被害人。

5.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曹振雷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到**公司上班,通过张某某骗得被害人高某某10.5万元,高某某后期不办了,未返钱,而是用于给商某某的孩子商某某办工作抵款5万,给方某某办工作抵款人民币5万。后曹将此款全部返还。

6.2016年6月,被告人曹振雷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到**公司上班,通过张某某骗得被害人吕某某12万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向曹索要此款,后曹返还被害人7万元,到案后曹返还被害人5.5万元(其中有5千元为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振雷假借能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得上述被害人共计63万元。案发前,曹振雷主动返还被害人37万元,案发后,退赃款24.5万(包含5千元利息)。

二、哈尔滨市居民周某某(另案处理)谎称能帮助他人办理银行工作,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并每次给被告人曹振雷1-2万元好处费,让曹振雷帮助、配合其骗取行为。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周某某谎称能帮助窦某某的儿子孙某某安排黑龙江省**社工作为名,先后三次从窦某某处诈骗总计37.5万元,周某某办不成工作,后与其中介的朋友赵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了居间合同承诺书,以22元让赵某某安排工作,2016年11月,周某某经赵某某给了被告人曹振雷2万元,要求配合其诈骗行为,后曹于2017年10月16日将收取的人民币2万元返还。

2.2016年8月31日,周某某谎称能帮助赵某某的外甥张某某办进省**银行安排工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海鲜饭店内,诈骗张某某10万元,周某某找到刘某乙(另案处理)为其办理此事,周某某自己留下2万元,将8万元转账给刘某乙让其帮助张某某办理此事,后二人又陆续骗取张某某软中华牌香烟两条,一生军中情白酒三箱。后刘某乙返还给周某某5万元,其余3万元被刘某乙据为己有挥霍,周某某通过中间人王某某转给被告人曹振雷1万元,帮助办理此事。2017年12月25日,曹将1万元赃款返还给王某某。

3.2017年1月19日,周某某对肖某某谎称能办理到**银行工作,肖某某告诉了战友白某甲可以为其女儿白某乙办理银行正式工作,白某甲将25万元转账给肖某某,肖某某从这25万元中转账给周某某7万元,周某某将7万元据为己有。肖某某催要周某某返钱无果,后白某甲发现被骗报案,肖某某垫付7万元,将25万元全部返还给白某甲。周某某通过中间人王某某转给被告人曹振雷1万元帮助办理此事。曹振雷于2018年3月25日将1万元赃款返还给肖某某。

2018年1 月22日,被告人曹振雷被黑河边防检查站抓获,1月2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黑河市边防检查站登记表、保管物品清单、长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条及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情况说明、曹振雷返款证明、案件移送通知书等;

2、证人有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吕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商某某、窦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振雷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振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振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19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曹振雷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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