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曹敏,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7月2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敏来到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单元,撬坏楼梯口的铁门,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里面的一台号牌为湘******的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微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敏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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