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曹敏清(化名曹敏),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敏清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敏清与同案人曹某丙、何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广东**新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对外宣称新能源汽车未来具有远大的市场前景,承诺交纳2万元成为会员后,可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五年内获得全额返款;会员可以购买原始股权,待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收益;推荐他人入会,通过回本奖、层碰奖、见点奖等方式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引诱他人入会。被告人曹敏清在会员发展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职能,会员层级超过二十四级,下线人员累计已达120人以上。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曹敏清在广州市花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POS机、保健品、化妆品等;
2.书证:传销组织架构图、“**新能源”宣传资料、股权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敏清与同案人曹某丙、何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敏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敏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敏清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