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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敬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曹敬,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栋**楼(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单元**号)。2014年5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曹敬通过微信收取成某某200元毒资后,将净重0.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净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25栋楼下变电箱上,并将毒品位置信息告知成某某,成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

2019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曹敬通过微信收取成某某200元毒资后,将净重0.31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净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25栋楼下梯坎角落,并将毒品位置信息告知成某某,成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毒品交易后,二人被民警抓获,交易的毒品、作案使用的手机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敬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敬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曹敬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敬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扣押在案的毒品属违禁品,犯罪所使用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 青

检察官助理:廖丽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敬现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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