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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文霞盗窃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曹文霞,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6********,汉族,文盲,无业 ,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文霞曾因犯重婚罪,于198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4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11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9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曹文霞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文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曹文霞,听取了曹文霞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曹文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曹文霞在本市润州区**路**号**幢楼下车库内,盗窃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74元。

2.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文霞在本市京口区**区**幢楼下**号车库内,盗窃玫瑰金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22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曹文霞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两辆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曹文霞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文霞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曹文霞辨认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文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文霞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文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文霞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文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文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滢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文霞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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