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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文龙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66号

被告人曹文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7********,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出生地为安徽省阜阳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城**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8日以被告人曹文龙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曹文龙利用“宙斯平台”软件,以期货买卖为名,诱骗他人在平台上开设账号并汇款后,将款项转移瓜分。2018年8月,广州市越秀区的被害人吴某某在网上加入“宙斯平台”设立的炒股直播间,由被告人曹文龙假装炒股的客户和充当“宙斯平台”的客服,引诱被害人吴某棠将人民币共5,982,288.54元(币种下同)转入“宙斯平台”的帐户里。其后,被告人曹文龙以炒期货亏损为由,仅退还被害人吴某某615,393.57元,造成其损失5,366,894.97元。

2019年3月2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将被告人曹文龙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手机1台、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手机、电脑等物证(照片);

2、微信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邢某某、区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曹文龙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文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文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文龙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32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 r11p手机1台、黑色戴尔电脑1台;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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