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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斌、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曹斌,绰号:“地主儿”,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沐川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个体经营者。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服刑期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沐川县**镇**路**号,无业。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现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斌、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斌从谢某某(已判刑)等人开设的网络赌场中退出股东后,于2019年1月,邀约被告人王某某及刘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四人均另处)出任股东,建立网络赌博场所,招揽人员在创建的“快乐牛牛”APP俱乐部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并雇请陈某乙(另处)担任赌场赔付,黄某某邀请了袁某某(另处)加入赌场并任股东。1月23日,该赌场正式建立并运营。股东负责招引人员进入快乐牛牛APP中参加赌博,在未能邀请到参赌人员或参赌人员少的情况下,股东必须亲自参与赌博,输赢自负;赔付负责按股东制定的赌博规则对快乐牛牛APP俱乐部进行管理,开放虚拟房间供参赌人员赌博,按2角钱人民币对应快乐牛牛APP中1分的标准进行输赢结算,对赢钱达1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赢家按10%的标准抽头,并利用管理权限,对每局输赢的情况进行截图,作为统计依据,赔付利用网络转账工具收取输家转来的资金,并转账给赢家,将每局输赢和抽头情况在股东群和帐群中通报,次日将前一日结算清楚的抽头金额分发给股东,赔付从赌场领取每日200元人民币固定工资加提成。1月底,袁某某、彭某某先后退出赌场,1月29日,曾某某(另处)加入到赌场任赔付,赌场运营至1月30日,因临近春节,赌场歇业。2月20日左右赌场继续营业,高某某(另处)加入到赌场并出任股东,2月底左右,陈某甲退出赌场,不久黄某某也退出赌场,因股东陆续退出,3月20日后赌场自动解散。经对王某某手机电子证据检查,从1月23日至1月30日,该赌场抽头渔利2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斌、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斌、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斌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斌是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照《刑法》 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罪均系二被告人的漏罪,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曹斌、王某某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燕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斌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6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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