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绍刚,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奉节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合伙购买一辆牌号为苏NC****牵引车牵引车牌为苏N****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此时曹新洪因驾照从A降为B1B2,不具有驾驶该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资格,而金绍刚具有驾驶A2D车型资格,可以驾驶该车辆,因此两人商量将该车上户到金绍刚名下,但实际由两人共同经营跑货运,两人一起开车。因曹新洪的实际驾驶经验比金绍刚丰富,因此两人商议,在遇到较难的路时由曹新洪开。2018年12月,曹新洪接到一笔货运生意,要从江苏将一批树苗运往奉节县,两人于12月15日从江苏宿迁出发,并轮流驾驶,于12月17日下午到达奉节县并住宿。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曹新洪驾驶该车辆从西部新区出发往朱衣镇砚瓦水库行驶,被告人金绍刚坐在副驾驶位置,该车行驶至黄果村5组路段一弯道时,车辆前方走来5名小学生,而此时,车辆对向行驶过来一辆面包车,两车会车时,曹新洪驾驶的挂车右侧与右侧护栏发生刮擦,将行走到此处的4名学生刮倒后挤压、碾压,3人倒在路边护栏下方,1人滚落坡坎下,造成4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驾车驶离现场。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沿肇事车辆行驶路线沿路追踪,当追踪至奉节县朱衣镇砚瓦水库时,发现车牌为苏NC****牵引车牵引车牌为苏N****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肇事车辆,并在车辆驾驶室内,将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当场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新洪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四名死者的死亡方式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测试单、交通措施强制凭证、情况说明、曹新洪驾驶证申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信息、事故车辆、现场照片、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及死者运动方向示意图、交通事故现场实景图、苏NC****(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下道记录、事故现场提取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身赔偿申请及承诺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民事裁定书、鉴定委托书、法医出具的情况说明、奉节县气象局出具的天气情况说明、售车协议书、户籍信息、送达回执、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冉某甲、冉某乙、田某某、邓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易某某、江某某、曹某乙、胡某某、冉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辨认同步录音录像、侦查实验同步录音录像、卡口视频、事故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任薪宇
附:
1.被告人曹新洪、金绍刚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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