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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明武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8〕363号

被告人曹明武,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明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明武采用箱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2017年4月4日凌晨3时许,曹明武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黑色丰田轿车经芒象公路向龙陵方向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所驾轿车的后备箱内放置的红色行李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6387克,海洛因的平均含量为54.2%及5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租车合同及押金收据、行动轨迹信息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明武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安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物品情况记录、提取证据记录,拆封、称量、取样、扣押记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通话清单、通话提取手机通信记录、高速公路监控截屏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现场、提取、封装、称量、取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武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纯盈

2018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曹明武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附光碟肆拾肆盘)。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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