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户**号。2010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队**号。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屯。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E****8号帕萨特轿车拉着被告人鞠某某窜至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号**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某某光停在此处的黑E****9号蓝色东风福瑞卡小型货车的两块骆驼牌(6-QW-80型,12V)蓄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540.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E****8号帕萨特轿车拉着被告人鞠某某窜至大庆市红岗区**银行停车场,将被害人付某某停在此处的黑E****3号白色唐骏中型货车的两块骆驼牌(6-QW-185min N120,12V; 6-QW-190min N120,12V)蓄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1,000.5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3、2019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E****8号帕萨特轿车拉着被告人鞠某某、涂某某三人窜至大庆市龙某某**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姜某某停在此处的黑M****0号银灰色福田戴姆勒大挂车的两块风帆SaiL牌(6-QW-165型,12V)蓄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1,636.80元。
4、2019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E****8号帕萨特轿车拉着被告人鞠某某、涂某某三人窜至大庆市龙某某**市场前,将被害人侯某某停在此处的黑L****2号白色福田小货车的两块骆驼牌(6-QW-80,12V)蓄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873元。
5、2019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E****8号帕萨特轿车拉着被告人鞠某某、涂某某三人窜至大庆市龙某某**-**号楼下,将被害人邢某某停放此处的黑E****A号灰色小型凯马货车的一块骆驼牌(6-QW-45,12V)蓄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144.00元。
6、2019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E****8号帕萨特轿车拉着被告人鞠某某、涂某某三人窜至大庆市龙某某**宾馆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黑A****7号的黄色金杯牌工程抢险车的两块骏力牌(95D31-80型,12V)蓄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469元。
7、2019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E****8号帕萨特轿车拉着被告人鞠某某、涂某某三人窜至大庆市龙某某**指挥中心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此处的黑E****E号白色领航货车的两块骆驼牌(6-QW-45型,12V)蓄电池盗走,价值人民币288.00元。
8、2019年3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拉着被告人牛某某,窜至大庆市龙某某**东侧停车场,由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牛某某使用螺丝刀子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黑E****3号红色宝马X3汽车左后方车玻璃撬开将车内运动背包偷走,背包内有兵乓球拍两副、球拍套两个、球包一个、男运动鞋一双、女运动鞋一双、运动短裤一条、擦球器一个。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39.60元。
9、2019年3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拉着被告人牛某某窜至大庆市龙某某**小区西门附近,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牛某某使用螺丝刀子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黑E****7号黑色奔驰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及一台华为平板电脑偷走后逃跑。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在哈尔滨市将被告人鞠某某、涂某某抓获;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在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某盗窃9次,价值人民币11,490.9元;被告人牛某某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6,539.6元;被告人鞠某某盗窃7次,价值人民币4,951.3元;被告人涂某某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3,4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情况说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份及释放证明2份、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非党员证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情况说明;
2.被害人付某某、某某光、姜某某、侯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庆价认定[2019]第364、3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徐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牛某某、鞠某某、涂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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