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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有术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415号

被告人曹有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2007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刑五个月;2009年3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800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有术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曹有术在其本市上城区**坝**幢**单元**室单位宿舍内,趁同住人员被害人叶某、周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叶某放于床头的人民币400余元,周某某放于枕边的OPPO A83手机(32G)一只及叶某放在房内充电的由被害人王某某交由叶某保管使用的五星钻豹TDR193Z型电动车一辆后离开。当日曹有术将上述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52元。

同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城站火车站将被告人曹有术抓获,并从其身边查获上述OPPO手机。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盒照片、发票、行驶证照片、车辆信息、发还清单、谅解书、电动车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有术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辨认视频光盘、作案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有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沁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曹有术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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