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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有权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曹有权,男,196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号,租住在安徽省绩溪县******号。被告人曹有权曾因犯诈骗罪于1989年8月23日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8日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6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21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有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绩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有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有权至吴家山章某某经营的小商店,将该商店侧边小卷闸门拉开后进入店内,在商品柜内窃得硬币人民币242元、利群长嘴软盒香烟五包价值180元、利群长嘴硬盒香烟三条价值66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共计1082元。

案发后,绩溪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曹有权住处扣押了利群长嘴软盒香烟两包和硬币人民币402元(其中160元为被告人曹有权个人所有),价值共计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利群长嘴软盒香烟2包、硬币408枚等物证;

2.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卷烟零售价格表等书证;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有权的供述与辩解;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有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0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部分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平辉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有权现羁押于绩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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