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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本霞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941号

被告人曹本霞,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0052036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号楼*栋****室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东城**公寓小区2-3栋*单元****室2015年4月 22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10月31日、2018年8月9日吸食毒品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8月9日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29日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合并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9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89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本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曹本霞经电话联系,在本区外环路农资市场一巷道内, 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党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手机(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电话卡一张。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3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指认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指认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及称量照片、毒品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暂不予以收押通知书、人口信息表;3.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本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的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毒品称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本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本霞曾因犯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后现重新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本霞此次犯罪是在上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宣判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将前次犯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犯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远华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本霞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50333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散件二份,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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