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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林容留他人吸毒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曹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9********,汉族,高中文化,醴陵市人,住醴陵市**办事处**城。2015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曹林先后三次在醴陵市**办事处**城后面曹林的租屋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是: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林容留易某某、黄某某在其出租屋内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一次;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曹林容留易某某、黄某某在其出租屋内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一次;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曹林容留史某某在其出租屋内以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一次;2019年11月25日,易某某、黄某某、曹林、史某某四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四人的新鲜尿液检测,结果都呈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等物证;2.照片、刑事判决书、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史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林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提取、告知、搜查等笔录;7.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林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被告人曹林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曹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柏桃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林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一份

6.起诉书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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