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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李林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曹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2001********,哈尼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金平县**乡**村委**村,现住蒙自市**号**室。

被告人李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8********,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街镇**村委**号。被告人李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以上二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曹某、李林到蒙自市**街****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粉红色江南才子牌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车架号201709011020666,电机号E30H170901528)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曹某、李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李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林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李林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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