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曹某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街村**街庄**号。被告人曹某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6时许,在蒙城县**镇**街村**街庄新河家门口,曹某华与曹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发生争吵和厮打,曹某华持木板将曹某甲的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甲伤情系轻伤二级。2019年6月18日,曹某华与曹某甲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曹某华赔偿曹某甲五万元,取得了曹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学奎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华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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