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90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村**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五钠 路段倒车时,其所驾车右前部与李某(男,25岁)停放于路边的云******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右侧后部相碰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曹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2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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