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业有限公司文员,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桥街道**车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泉龙,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明世,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芜湖**玻璃厂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曹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乡聊”APP上组建赌博群,利用手机内“玩呗”棋牌APP开设虚拟房间,建立“亲友圈”,将杨某某、吕某某、汤某某、朱某某等群成员邀请进入“亲友圈”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曹某某从中每局收取8元或者12元不等的房费抽头渔利。2019年2月开始,曹某某邀集被告人丁某某帮其管理该网络赌场,丁某某负责协调赌博人员结清费用、帮忙中转赌资,赌博人员群内发生矛盾及时通知群主处理等工作,曹某某按每天80元至150元不等支付丁某某管理费用。开设赌场期间,曹某某收取房费人民币288144元,实际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丁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向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日,丁某某近亲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万元;同年10月10日,曹某某近亲属代其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吕某某、汤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供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露琼
检察官助理:杨雪花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桥街道**车行,联系电话1835559****;被告人丁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75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涉案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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