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于某某、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为谋取利益,经被告人于某某、曹某某介绍,以辛某某的名义在莒南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张,并出售给邢某某等人使用,被告人辛某某、曹某某从中获利每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同案人邢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曹某某、于某某、辛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于某某、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于某某、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朋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1328053****)、于某某(1585497****)、辛某某(1656119****)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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