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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任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等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联三村联村2 组8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 月22 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4******** ,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 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5 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 月22 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章祥,绰号“阿祥”,男,1980年8月4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0********,汉族, 初中文化,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 组**号。曾因赌博,于1999年7月被罚款人民币100元。2010 年4 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 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5 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 月22 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立兵,男,1987年6 月4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 ,汉族,高中文化,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河** 组**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 年7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0 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0 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 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 月22 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14组15 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 月6日被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 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 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甲、任章祥、周立兵、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8 年3 月中旬至2018 年5 月15 日,被告人曹某某、任某甲、周立兵、任章祥、方某某经共谋,利用网址为"am. hga025. corn”(“皇冠网”)的网络赌球平台开设赌场召集不特定赌客来赌球从而非法牟利。被告人周立兵从“皇冠网”平台获取赌球的相关账号密码,被告人方某某和任章祥负责介绍赌客到球盘平台赌球。

该赌场在经营初期的股份被告人曹某某占四成,被告人任某甲占三成,被告人周立兵占一成,被告人任章祥占二成,被告人方某某赚取赌客下注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佣金,并由方某某负责赌客的下注操作结算和分成佣金结算。2018 年3 月17 日开始,被告人方某某将赌球平台的操作和结算交给被告人任章祥操作,赌场股份调整为曹某某四成,任某甲四成、周立兵一成、任章祥一成,方某某赚取佣金的四分之一,任章祥赚取佣金的四分之三,由任章祥负责跟赌客的赌球押注和输赢结算,并由其结算球盘输赢、佣金结算情况,并将金额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每日结算分成佣金结算,任章祥和曹某某结算,方某某和任某甲结算。

被告人曹某某、任某甲、周立兵等人通过被告人任章祥、方某某召集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韩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到网络球盘赌球,该球盘累计赌资人民币8 千余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87840 元,其中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86620 元,任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956760 元,周立兵非法获利人民币289280 元(其中给“皇冠网”费用人民币3. 6 万元),任章祥分成获利人民币255180 元,佣金获利为人民币91万余元,方某某佣金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 2018 年4 月8 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福朋喜来登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宋某某(已行政处罚)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 年5 月15 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福朋喜来登酒店717房间内容留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8 年1 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雷迪森铂丽大饭店一房间内容留何某某(已行政处罚)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8 年2 月初,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10 幢2 单元2201 房间内容留何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8 年2 月28 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10 幢2 单元2201 房间内容留何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8 年3 月21 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雷迪森铂丽大饭店2119 房间内容留何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7 年11 月至2018 年1 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雷迪森铂丽大饭店一房间内容留赵某某(已行政处罚)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8 年1 月28 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雷迪森铂丽大饭店一房间内容留赵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三、寻衅滋事事实

1.2016 年1 月9 日晚,因被告人曹某某发现殷某某给其女朋友发暖昧信息,被告人曹某某便指使其司机刘二军(另案处理)叫人去教训殴打殷某某。后刘二军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盛缘轩足浴店外对殷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殷某某多处受伤。经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2016 年1 月16 日,被告人曹某某将其轿车停放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旺角城小区别人车位上,小区保安在该轿车前挡风玻璃贴了多张移车提示单。1月17 口晚,被告人曹某某以车子被贴了单子不能开为由要求保安自己去撕掉,保安李某某等人没有帮其撕掉,后曹某某指使刘二军等人前来处理。刘二军随即纠集他人赶至现场,将保安岗亭处的拦车杆折弯,并对保安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

3.2016 年3 月4 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在萧山区北干街道旺角城悦CLUB 酒吧喝酒后,因看被害人王某某不顺眼,打了王某某几个巴掌,并用拳头殴打王某某脸部,并指使刘二军以打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经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与各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

被告人曹某某、任某甲、任章祥、周立兵、方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任某甲、任章祥、周立兵、方某某及同案犯刘二军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任某甲、任章祥、周立兵、方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甲、任章祥、周立兵、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任某甲、任章祥、周立兵、方某某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任章祥、周立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曹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甲、任章祥、周立兵、方某某现被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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