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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刘某甲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村**组**号,于2019年9月21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村**组**号,于2019年9月21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以位于曲阳县**乡**村村**村大车通行为由,指使被告人刘某乙拉着气割枪到**村村**处,二被告人指挥被告人刘某乙用气割枪切限高杆的两立杆,后被人制止离开。2019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再次到**村村**处,由同村刘某丙(已死亡)开铲车将限高杆挑下来,被告人刘某乙将限高杆横杆切断,刘学普将断成两段的限高杆用铲车端到梭头村村西河滩。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限高杆本地市场价值人民币10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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