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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刘某甲赌博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居住在**********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7月19日会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0日曹某某被抓获归案,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居住在********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20年1月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逮捕,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起,被告人曹某某邀集刘某乙(已判决)、范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在逃)、被告人刘某甲五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进行钓虾公赌坐庄。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打击,曹某某等人频繁更换赌博场地,至2019年6月21日被查处前的六天时间里,曹某某等人在****小组的河边树林里、**村居民房内以及**村两处居民房内多处开摊设赌,并通过曹某某与范某某、刘某乙合伙,何某某与刘某甲合伙,两伙人互相轮流坐庄的形式进行钓虾公赌博,在进行的钓虾公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多达二、三十人,同时闲家单次下注金额少则100元,多则上千元,每局台面赌资高达几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刘某甲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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